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工作和生活秩序,保障员工身心健康,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,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实施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》、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等有关精神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管理规定
(一)严禁员工在宿舍(公寓)、教室等校内、外场所喝酒,违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,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,三次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二)员工因喝酒在校园内高声喧哗、无理取闹或乱扔杂物,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、工作和生活秩序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三)员工因喝酒打架,或聚众滋事,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员工伤害的,肇事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医疗费和财物损失费外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员工因喝酒经学校屡次教育无效,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四)因违反规定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,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、当年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以及当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格,已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银行停发其当年的助学贷款。
二、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
(一)员工处、各系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员工的宣传、教育和管理,倡导积极向上、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,以杜绝在校园内、外喝酒以及喝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发生。
(二)学校有关部门和值班人员要加强巡查,发现员工违规应及时教育制止,并在24小时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员工所在系和员工处处理。各系应按处理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或将意见报到员工处,员工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学院。
(三)发现员工酗酒或滋事应及时制止,并报学校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处理。
(四)员工宿舍(公寓)值班人员应恪尽职守,做好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。若因管理人员失职、失查或失误发生前述违规行为,值班人员应负相关责任。
三、本规定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员工处。
太阳成集团员工处
二○一一年五月三十日